(一)行政院74年9月17日台七十四人政叁字第27925號函,及行政院歷次有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說明一所列法規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有關加班補休及其他項補休期限,如加班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加班補休應依保障法第23條、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其他項補休依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1123024309號函規定辦理;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補休期限仍依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辦理,其補休期限為1年,爰上開行政院107年4月11日函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