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有關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執業資格或範圍認定事宜,敬請協助認定或轉請各專業法規主管機關辦理。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4-11-15 15:11:10
點閱:108
- 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指經下列各種考試及格人員,並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規定者:……二、……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人員。……」依其修正說明略以,各專業法規有關領取執業執照之規定未盡相同,專技人員是否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規定,宜由各該專業法規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定。另服務於行政機關(構)之現職公務人員從事工作性質,倘確實等同於民間專技人員執行業務內容,可由各該專業法規主管機關逕予認定是否屬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所稱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及技術職務。
- 依前開規定,專技人員擬依本條例轉任公務人員,須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規定後,並具有實際執業或從事專業法規或其主管機關所定執業範圍之年資2年以上,始具有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為解決部分專技人員具有曾任職行政機關(構)相關職務所從事之工作性質,是否符合專業法規或其主管機關所定執業範圍之相關疑義,因涉及法規執業規定專業性之判斷,敬請協助認定或轉請主責機關辦理,以落實政府機關取才管道多元,並兼顧各類專技人員轉任行政機關(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