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辦理改任換敘並支領待遇差額有案之醫事人員,114年起專業加給差額核算基準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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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5-04-29 10: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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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18日衛部醫字第1131670532號函報行政院,基於公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第一線工作辛勞、人員養成不易,及公立學校醫事人員須擔任照護學生數比例高,需負責緊急照護、防疫、預防保健及衛生教育等工作,職責繁重,為利留任人才,建請修正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四)〔(以下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均簡稱表(O)〕該等人員之專業加給數額調整與各級政府機關之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支給數額一致,經行政院114年4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400000011號函核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復查行政院89年11月17日台89人政給字第211116號函規定以,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醫事條例)辦理改任換敘後,因改支俸給項目或數額如較原支俸給為低者,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年度待遇調整而調整,惟再調任同機關其他職務或調離原機關時,應改按新俸給規定支給。113年行政院就原表(一)適用對象之工作內容辦理工作評價後,業全數改支表(二),原表(一)已無適用人員,為使旨揭人員專業加給差額核算有所準據,前經行政院核定,以其原表(一)與表(二十四)差額,按113年度軍公教員工通案待遇調整比率4%展算,不足新臺幣(以下同)10元者進整至10元,且嗣後遇有年度通案待遇調整時,專業加給差額依上開規定核算。
- 茲表(二十四)公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各類醫事人員之專業加給數額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旨揭人員專業加給差額,如以114年起調整後表(二十四)數額為專業加給差額核算基準,將致待遇差額減少,為保障其改任換敘時之既有待遇權益,經人事總處簽奉行政院核可,自114年起待遇差額,循前開113年展算前例,以113年度原專業加給差額乘以114年度軍公教員工通案待遇調幅3%,並進整至十位數,不足10元,均以10元計算。
- 嗣後遇有年度軍公教員工通案待遇調整時,請循相同方式展算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