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學校教職員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0878A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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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5-04-23 1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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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0條已明定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自107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且該條例於108年4月24日公布廢止,致旨揭規定已失其法令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爰予以廢止。
- 若對本行政規則廢止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洪專員,電話:(02)7736-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