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1-22 16:03:35 點閱:259
113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開始受理申請,凡本校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4年2月17日(星期一)止。
※請備妥下列表件逕送人事室憑辦:
(一)申請書一份。
(二)檢附證件:
1.國中、小免附證件、免附收據 (但在本校初次申請者請附戶口名簿影本,以確認親子關係)。
2.高中職以上必須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特別注意事項:
(一)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28,590元)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二)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5.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
(三)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五)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六)如有重領或不實之申請,除追繳所領子女教育補助費外,並依法懲處。
(七) 教育部112年7月14日臺教高(四)字第1120068368號函略以,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因應上述學費減免等措施有關113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請同仁注意以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