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4-10-23 16:14:22 點閱:197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 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 政府。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